推进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    2022-07-22 00:00:00    点击数:460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案。此次修改立法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总结新时代立法实践经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完善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新实践新经验,推进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重要会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专门部署,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要求更高、分量更重、作用更大。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将其确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民主与法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动力和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了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指导和根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新需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多次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时代这十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新进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日渐完善,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回应新时代新需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认真总结新实践新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机制

一是与时俱进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突出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持续推动坚持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此次修改立法法,增加规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要求。同时,充分贯彻和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包括“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等。

二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坚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始于立法工作,始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必须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此次修改立法法,在立法的基本原则中明确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时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立法机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提交大会审议的法律案,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也应当及时公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立法过程本身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和集中体现。

三是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明确依宪立法原则和合宪性审查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实施,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此次修改立法法,明确“依宪立法”原则,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同时,明确立法各环节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对法律案涉及的合宪性问题,起草时法律草案说明中应当包括相关意见,审议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通过后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相关审查要求。

四是明确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此次修改立法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论述作为立法原则加以规定,同时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特定领域、特定地区重大改革“调法调规”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的事项、范围和处理方式,对国务院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做法予以法律确认。此外,将体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成果的海南自贸港法规、上海浦东新区法规,作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新实践新发展,在立法法中予以确认。

五是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发展需要,完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中央与地方纵向的立法权限划分上,根据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进一步拓展地方立法空间,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实践需要,将法律保留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适当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并赋予不设区的地级市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立法权。在横向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上,根据宪法规定和实践发展需要,明确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在立法法中明确监察法规的制定及报备;与实践发展相适应,将部门规章制定主体扩大至法律规定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机构;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相应完善军事法规制定主体。

六是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此次修改立法法,根据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实践经验,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立法程序,完善法律案终止审议程序,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提出关于法律解释的议案,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时代立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明确制定专项立法计划、立法技术规范等,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丰富和完善立法形式,统筹兼顾“大块头”和“小快灵”,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法典编纂等。此外,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

七是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中央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取得新进展新成果。此次修改立法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并对法律法规的清理提出明确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法作为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的制度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不断推进,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既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和内在要求,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成果新进展的总结和确认。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1982年宪法明确了我国的立法体制。2000年制定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立法体制,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创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经过长期不懈的坚持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5年修改立法法,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这是立法法自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着力于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实现良法善治提供制度保障。

新时代这十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在我国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之际,此次立法法修改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时代特色、回应实践需求、确认发展成果,为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要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