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来源:    2014-10-08 14:26:12    点击数:2900

靖江市供销合作总社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① 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②集思广意,广开言路;
③对重大决策做到程序公开、内容公开。
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
凡需要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向群众公开。政务公开包括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活动、重要资产处置、便民服务、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费用支出、“三公”经费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的情况。
三、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程序
党政组织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重大决策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重大决策要向群众公示,形成群众的共识,赢得群众支持。上级部门对公开事项有规定程序、范围、时限的,从其规定。
四、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形式。一是会议公开,即通过会议形式向群众宣布;二是公告公示,即通过文字告示形式向群众公开;三是印发纪要,即通过印发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群众公开;四是在总社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查阅监督。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组织学习、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制度,狠抓落实。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三、党的组织生活形式,要立足于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除安排正常的学习讨论外,还可以组织专题讨论和专题辅导讲座,开展电化教育,观看电视录像,外出参观学习,举办知识竞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
四、全年党组织生活(主要指听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以及党支部布置的组织生活。其他活动不计算在内)不少于12次。
五、每次组织生活党员参加率在80%以上。



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1、总社党委对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委员对分管的党建工作负责。
2、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决定,落实党建工作的具体任务。
3、总社党委每年年初听取党建工作汇报,研究本年度党建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年度计划。
4、建立健全加强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做好检查、监督工作,保证机制正常运转。
5、科学设置基层党组织,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加强党务干部的培养,配齐配强职基层党组织班子,确保党建工作组织健全。
6、为开展党建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设施和办公设备,确保党组织活动时间得到保障。
7、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认真抓好各自分管的党建工作,在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时要汇报党建工作的情况





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事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特制定如下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考核原则,总社党委负责对各下属党支部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党支部负责考核本支部的党员。
二、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前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1)对基层党组织的考核
党建目标责任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办法,根据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逐项打分,同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凡党支部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票否决,不予评奖;一般党员受党纪、政纪重处分的,在相应项目,全额扣分。
(2)对共产党员的考核
①党员考核定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预备党员参加考核,不定格。
②党员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推荐、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③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由支委会提出恰当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劝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经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党 课 制 度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每三个月上一次党课。
党课的主要内容:讲解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党课的形式:一般采取党课与电化教育相结合的形式、党课与社会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党课与知识测验相结合的形式、党课与典型报告相结合的形式、党课与对话交流相结合的形式等。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员队伍,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1、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党支部必须建立党员信息库,并编入一个党小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会议和活动。
2、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注意掌握党员的思想变化,及时分析党员思想状况,针对党员思想波动情况,通过教育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党组织要强化对党员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监督要求,制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4、党组织要教育党员自觉执行党费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调入调出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年底党员年报时应认真核实,弄清增加、减少党员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6、对离退休、离岗、流动、新发展的党员应采取不同的教育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确保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正规化。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为认真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保障党员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2、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听取党内有关文件阅读或传达的必要条件。
3、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支持党员学习和不同层次的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4、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帮助的,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5、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6、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7、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8、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示,要及时受理。
党支部活动日制度

为了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促使党支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党支部活动日的时间
党支部要坚持定期开展活动,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党支部自行确定。
2、党支部活动的主要内容
(1)组织党员学政治理论、党纪国法、业务知识、时事政策等,开展读书调研等活动。
(2)上党课、播放收看党员电教光盘,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增强党性。
(3)检查通报党员参加“党日”活动和交纳党费的情况。
(4)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5)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和创先争优活动。
(6)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违法党员的处分决定。
(7)党内选举及其它工作。
(8)组织党员到外地学习考察,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9)开展健康有益的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使党内具生气和活力,达到寓教于乐的效果。
3、党支部活动的纪律
(1)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支部活动日,有事必须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2)党支部活动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党员出差和从事其它行政事务。上级开会或发生突发事件除外。
(3)党员领导干部要支持“党日”活动,自觉参加“党日”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会议,接受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应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必须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
3、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党内监督要到位,不能失职,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实事求是的做好考勤。及时登记公布,年终向总社党委报告,便于全体党员和总社党委共同监督。
(2)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的,要及时提醒,批评帮助。
(3)党员领导干部无故缺席,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被认为自行脱党,应立即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除名。


民主集中制

一、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坚持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大力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努力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四、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规范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体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党内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党内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一、监督内容
(1)个人言行符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上级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维护党的权威。
(2)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7)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按规定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监督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半年向总社党委报告一次。
(2)了解并掌握党员和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社党委反映。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及时揭露并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
(3)如实向总社党委反映本支部的党员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三、监督责任
(1)支委成员要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履行监督职责。若有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支委成员不了解,在案发前也未做任何工作的,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追究失职责任,出现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向全体党员检查,并主动接受组织处理。
(2)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虚心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自由散漫,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责成专人进行谈话教育,两次谈话不改的,可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党内除名;已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党支部书记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要追究失职责任。




谈话诫免制度

为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范围
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有违纪现象的党员干部。
二、谈话应注意事项
①谈话要以诚相待,和蔼耐心。
②要认真听取陈述,做好谈话记录。
③谈话中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④保守秘密,不得将谈话内容泄露出去。
⑤要做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
⑥要求谈话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诬谄他人。
⑦谈话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纵不枉,及时提醒的原则。
⑧允许谈话人申述问题,讲真话,道实情。
三、严肃谈话纪律
党组织对违纪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党员,要通过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直至作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对在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缴纳党费的党员进行一次提醒告诫,或发出《党员提醒通知书》,对连续五个月有上述行为的,发出《告诫通知书》;限期为一个月,实行一对一帮教。如果仍未转变或又发现其他问题的,由总社党委责成所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做出组织处置。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确保机关运转正常、有序、高效、透明,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八项规定,上级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及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有利公务、必须节俭、对口接待、规范有序”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三、总社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安排接待地点、标准、陪客、用车、结算、服务。
四、坚持对口接待。谁主管、谁接待,来客10人以内,陪同不得超过3人,来客10人以上的,陪客不得超过1/3。
五、坚持事先通报。对确需接待的事项,科室及条线分管领导应该视情逐级报告,并及时通报或反馈办公室,填写《接待专用单》,便于统筹安排。接待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接待事项。
六、坚持接待标准。倡导节俭实惠,严格控制标准,视接待点条件采取自助餐形式或安排桌餐,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和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高档酒及含酒精饮料(商务接待除外)。不得提供香烟、水果、花卉、欢迎标语。工作日午餐不得饮酒。接待饭店凭《接待专用单》在规定标准和金额内安排用餐。
七、坚持严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从紧控制,降低成本。靖江市内小额零星(200元/次以下)和靖江市外招待实行现金结算,一事一报支;其他接待实行凭单及时结报;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定期公示接待情况。
八、本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如遇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确保机关运转正常、有序、高效、透明,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八项规定,上级有关公车管理规定及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机关公车指市供销总社名下的公有车辆。总社办公室负责公车的统一管理,包括调度、维修(保养)、保洁、年检、缴费、加油,对专职驾驶员考核,对费用进行审核。
三、总社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社其他科室、人员可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一般情况下,保障总社领导班子成员靖江市内工作用车,保障以科室为单位的靖江市内工作用车。除突发情况外,用车均应提前告知,便于统筹安排。靖江市内交通费用不再报支;离开靖江外出工作,优先考虑公共交通,按实报支费用。
五、公车由专职驾驶员或指派人员驾驶,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驾驶公车。驾车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礼让行车,注意安全,违章罚款自己承担。严禁酒后驾车或身体不适驾车,不得私自将公车交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六、公车仅限用于公务。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均须封存停放于总社院内,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七、靖江市内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公车因公需驶离靖江全境,须向总社主要负责人报告。节假日及非工作时段确需工作用车,须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总社主要负责人知晓同意。公车不得外借用于私事;原则上不得外借用于本单位以外公务,确有必要,须办公室负责人及总社主要负责人同意。
八、公车统一实行加油卡加油,过路过桥使用苏通卡;维修定点,费用定额,专人经办。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与公车相关的规定停止执行。如遇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用品购置及报支制度

一、办公用品购置原则
事先报告,办公必需,定点购置,数量适当,标准从低。
二、机关费用报支原则
事由清楚,手续齐全,厉行节约,严格控制。
三、购置程序
由使用人或使用科室向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的报刊杂志由党委办负责、办公室协同办理;小件小额用品由经办人先行垫付费用;大件大额用品在指定地点记帐。
四、报支程序
费用报支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实行总社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一般情况下,一事一报支,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五、注意事项
1、耐用或大额办公用品需登记到使用人或科室;
2、不论何种开支,需事先说明情况;
3、各种票据按性质分类粘贴,防止混淆不清;
4、不规范的票据不予审批报支。


供销合作总社学习调研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不断提高市供销总社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总社工作需要,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创立学习型机关的要求,本着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经验交流提供平台、为指导工作提供依据的原则特制定学习调研制度。
二、学习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2、学习党的重要决议以及党在新时期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方针;
3、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
4、上级布置的必学内容。
(二)调研的主要方面
1、贯彻行业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2、加强下属企业、部门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工作效率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
3、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思想动向。
三、学习的形式和方法
1. 个人自学。每个同志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天拿出不低于1个小时的时间开展自学,自学要记好学习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总社每年提供500元读书卡,供机关人员选择健康、有益书刊。
2. 集中学习。党委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机关人员平均每周集中学习一次。每次集中学习要确定一个主题,每个同志要参与讨论,踊跃发言并认真做好记录。
四、学习调研要求
1、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集中讨论相结合。
2、制定个人学习调研计划,选定主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平均要有1/3的时间用在基层调研、思考问题上。
3、领导班子成员每季要亲自撰写一篇对系统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决策有帮助的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
4、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从实际工作出发,学以致用,融会贯通,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5、加强学习检查,不论何种形式学习,都要有内容、有记录、有心得、有检查。
五、学习调研责任
1、集中学习由总社党委办为召集人,党委办公室指定一名同志为学习秘书。
2、领导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调研、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调研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学习调研情况。
3、加强对干部学习调研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由总社分管领导负责日常督查和考核工作。年底由总社分管领导牵头,评选年度学习标兵。












党政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形成公正、透明、成熟、规范的决策体制,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总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1、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总社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总社党组织及群团工作,代表全体干部职工意愿行使单位最高管理权。
2、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决议(决定)。
(2)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
(3)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自身素质。
(4)不断改进总社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原则
党政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党政班子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研究全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检查各科室任务的完成情况,讨论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分析总社干部作风建设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4)研究决定总社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调整、评议考核工作。
(5)研究决定总社干部的先进表彰、违纪违规的处置。
(6)研究决定总社较大经费开支以及总社建设的重要事项。
(7)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自身建设。
(8)党政班子认为需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5、议事制度
(1)党政班子会议由总社主任主持召开,总社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
(2)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议定事项。
(3)党政班子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认真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一把手”可会前渗透、引导,征求意见,但不能事前发表意见定调子,会议集体决策时“一把手”应根据民主、集中情况,末位发表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应票决。
(5)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重复研究。
(6)凡是会议集体决议事项,执行落实过程中如需更改,仍要会议决定,个人擅自发表意见或更改事项无效且须追责。
6、纪律
(1)党政班子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自觉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事情,凡不宜公开的,必须严格保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不得在背后议论。
(3)党政班子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情,要求其他干部职工做到的,班子成员要首先做到,要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7、决定事项的督办
党政班子会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分工督促有关职能科室落实,总社主任应及时了解和检查党政班子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党政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的,由总社主任签发,视内容确定印发范围。



办 信 制 度

一、总社信访办具体负责人民来信的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人民来信,努力提高办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及时拆阅,登记简明扼要,记录清楚,转办信不超过三天,重要信件及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三、保证信件完整,如有附寄的票、证、钱、物应随函转交或设法归还本人。
四、凡经市领导批示的重要信件,承办人先将信件内容摘录整理后呈送主要领导审阅。
五、对领导批示要求报结果的人民来信,负责交办、催办、督办,有结果后及时向领导反馈。
六、对在半年内有三次以上的重复来信,要负责查询情况,或直接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查处,情况紧急的及时联系处理。
七、对重要的来信信息或有价值的批评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迅速转告有关方面,以便做好工作。
八、严守保密制度,严禁把揭发控告的信件转给被揭发的单位或当事人,不扩散来信内容,不丢失信件。



接 访 制 度

一、文明接待来访群众,做到态度和蔼,讲究礼貌。
二、耐心听取来访人意见,仔细询问,认真记录,对来访事项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及时妥善地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登录信息系统。
三、遇有来访人反映重大紧急事项,接待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同时由分管领导向有关方面报告或作出安排。
四、积极进行《信访条例》宣传。对集体来访,引导其推荐代表反映问题,必要的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接待。对越级上访者,问明情况后,正确答复或介绍转办。
五、依法维护信访秩序。遇有缠访者,应加强教育和疏导,对无理缠访,不听劝阻和冲击机关、故意扰乱秩序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请公安部门配合处理。
六、对精神病人、麻疯病人和异常行为的来访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处理人民来信必须严格有关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
二、接待人民来访应在接待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三、对信访材料和信访登记簿要妥善保管,列入密级管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四、作废的文件资料和信访材料及废纸要按规定销毁,不得随意乱丢乱倒。
五、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随意摘抄、复印有关内容。








机关干部下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供销社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供销系统将规范机关干部下访制度,规定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为固定“下访工作日”,要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以各自的服务范围为下访对象进行下访,下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矛盾,杜绝倾向性、苗头性越级上访现象。
二、及时督察市政府、党委部署的各项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听取基层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基层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党员发挥作用情况以及基层实施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情况,尤其是社务公开情况。
五、掌握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领导干部下访“四个到位”制度

一是规范到位。对下访的对象、接待时间、地点、次数、活动形式、程序以及结果公示等,进行了明确和统一,并建立了领导干部下访制度。
二是责任到位。将执行下访制度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下访工作责任制、包案负责制、归口办结制等配套制度,落实下访责任,细化工作要求。
三是考核到位。对各基层领导采用百分考核制度,出现一次上访事件的扣5分,出现群访一次的加扣10分等规定。把矛盾解决在一线。
四是处理到位。对照政策处理事件,做到同一事件一次性杀妥不反弹。对领导干部无故不到岗、擅自离岗、接访不规范、处访不及时等问题,写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上报依法依纪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失范行为的监督和处置,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和促进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违反作风纪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的活动及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人员、未改制企业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记录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基本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作风纪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为准绳、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记录的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泰州市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等作风纪律规定,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等问责的行为。
1.违规新(改、扩)建、装修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借)办公用房;党员领导干部超标准面积使用办公用房;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两处以上办公用房。
2.违规购(处)置、借(换、占)用公务用车;未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用车登记、依规停放制度;其他公车私用情况。
3.未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以招商引资为名违规安排公务接待;违规迎送,赠送礼品(土特产);在豪华酒店、私人会所、娱乐场所接待;公务接待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超规定人数陪餐;公务接待用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间饮酒;违规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未建立健全差旅活动审批制度;违规组织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未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5.未建立会议(培训)分级审批制度,未控减会议规模、数量;违规列支会议经费,套取、转嫁、摊派会议费用;以培训、开会为名,变相组织旅游的;培训(会议)安排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发放纪念品;违规组织节会、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违规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6.未能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未能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公款购买各类代币卡(券),互送年礼、节礼;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公款购买烟草制品、购买印制贺年卡。
7.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8.未能杜绝浪费,厉行节约资源、能源(电、水、粮食、办公用品等);未能减少文件简报、改进文风、改进新闻报道;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吸烟。
9.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靖江市“中梗阻”清障专项行动问责办法(试行)》(靖委办[2014]50号),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黄牌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处理等问责的行为。
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交办、督办事项,重点工作项目不力,致使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AB角制)、否定报备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泄露或丢失申请办理事项有关材料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办事的;
3.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向企业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的,有“吃、拿、卡、要、报”等不正当行为的,违背企业意愿,强拉广告或者搞有偿新闻;
4.上班迟到、早退或者有事外出不请假、上班脱岗,上班从事打游戏、打牌、上网炒股等与工作无关事项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5.依据《靖江市“中梗阻”清障专项行动问责办法(试行)》,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违反公共秩序、道德规范等情形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经调查核实确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等问责的行为。
1.不明真相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购买或接受法轮功及非法组织的宣传物品和反动书刊等;
2.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用品;
3.从事算命占卜,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进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进行娱乐活动;
5.传播黄色影视、书籍、信息;
6.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
7.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酗酒或借酒滋事,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不遵守交通规则;
8.经济生活交往活动中不诚实守信,借欠他人或集体财物,不按时归还;
9.参与或者唆使他人制造封门堵路等群众性事件、以及实施缠访、闹访、个人极端行为;
10.不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侵占公共部位、任意弃置垃圾、违规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和集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11.参与违法建设,或者为违法建设说情、打招呼、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12.违反《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在被征地及房屋被征收(拆迁)中行为的意见》(靖委办[2013]75号)中有关纪律规定的行为;
13.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
14.因个人及其家庭主要责任造成邻里关系不和,发生矛盾纠纷;
15.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威胁时,不挺身而出;
16.其他违反公共秩序、道德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记录的程序:
(一)有上述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总社党委、纪委按照《作风建设督查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靖委办[2014]23号)实行问责后,在问责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材料报送市纪委。
(二)有上述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有关部门按照《靖江市“中梗阻”清障专项行动问责办法(试行)》实行问责后,在问责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材料报送市纪委。
(三)有上述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实。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告知。调查人员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3.复核。对于当事人申辩的内容及理由,应当进行复核。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处理。总社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并将相关问责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纪委。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记录的运用:
(一)行为失范记录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当年度有行为失范记录的,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二)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处理,从问责决定下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其影响期为:受到批评教育、黄牌警告的,影响期为6个月;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作出书面检查的,影响期为12个月。记录影响期内再次出现行为失范被予以记录的,影响期累计计算。
(三)受到批评教育、黄牌警告处理的人员,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奖按总额的80%发放。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的人员,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奖按总额的50%发放。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奖。
(四)一年度受到两次问责的人员,按照最重的问责方式加重一档确定晋升职务影响期和年度绩效考核奖。一年度已经受到两次问责的人员,又出现新的问责情形的,直接给予免职处理。
(五)市管后备干部行为失范被记录两次以上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行为失范问题及时查处,并及时向总社纪委或市纪委报告。对党员领导干部有严重失范行为不劝告、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检举、揭发失范行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记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考勤制度

  一、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确保机关运转正常、有序、高效、透明,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八项规定,上级有关效能建设规定及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机关考勤的对象为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办公室扎口管理。
三、机关人员按市委办、市府办作息时间通知及节假日放假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下班、值班、休息、放假。
四、实行指纹识别办法。上午上班时签到一次,下午下班时签到一次,即在规定的上下班时点前后10分钟内进行指纹识别,上班超过时点10分钟以上的,视作迟到,下班在时点前超过10分钟的视作早退。
五、实行正常公干备案。对因为外出公干及为完成工作任务需在单位外进行而影响考勤的,由当事人提前告知办公室备案,确有原因不能提前告知的,事后由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明材料备案。
六、实行书面请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的,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出具书面请假条,科室人员1天以内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1天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还须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成员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请假人要向办公室通报备案。请假结束继续签到上班。
七、实行定岗定责制度。科室人员既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从安排,又要按“三定”方案确定的科室职能,明确各人分工、职责,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工作,注意仪表言行,树好服务形象,不得私自离开单位办私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请假实行事前或假期首日提交书面报告制度,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需说明情况的,均在当日,不得事后弥补。
1、按月汇总上下班签到情况,对一个月内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诫免谈话;对谈话后仍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2、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未上班的,视作旷工;对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上班又不履行新的请假手续的,视作旷工。对年度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达20次以上或被明查暗访到不正常情况的,年度不得评优;对年度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日的,除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不享受年休假薪酬外,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享受节假日加班补贴,不享受请假期间误餐补贴;对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比较请事假累计超过20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年度累计超过30天的,除比较累计请事假超20日办法处理外,另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对工作日午间饮酒及上班时间内被效能办明查暗访发现有不当情况的,除有关部门处分外,年度不得评优,并酌情扣发考核奖。
4、对安排的节假日值班未能签名到岗的,每缺1次从节假日加班补贴中扣发200元;对创建期间未能到岗的,按比例扣减创建补贴。
5、机关借用人员参与考勤,考勤结果与待遇挂钩。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此相关的规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规范机关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更好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六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靖委办(2012)111号]要求,结合市总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1、增强服务意识。从方便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出发,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和服务对象着想,主动热情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虚心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
2、提高服务质量。使用文明办公用语,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信用、讲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不推诿扯皮,不办事拖拉。
3、强化服务功能。严格遵守办事纪律,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办事,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把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融入实际工作中去。


二、首问负责制

1、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位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3、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4、不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本机关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
7、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要向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认真听取来电者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不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来电者办理的渠道及有关科室的电话。
8、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9、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2、对于服务对象递交的申请,机关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办理。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事项,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呈报领导审批,同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时限。对不予以许可和审批的事项,经办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超出办理时限又无正当理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尽快办结,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限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4、对来电、来访,如果询问的内容已有明确规定的,由分管科室当即作出回答;如果是尚未确定的,应作出说明;对来函、来信,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非本系统的业务范围,在当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5、机关各科室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尽量做到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6、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制,能够相互补位,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四、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的责任人是市总社机关的全体干部职工。
2、对于来访者要办理的事项,应耐心地一次性向来访者说明所办事项的程序、需准备哪些材料、所需费用、工作时限等办事所需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3、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⑴、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的。
⑵、对来访者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⑶、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⑷、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的。

五、同岗替代制

1、市总社机关按照各自工作岗位,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2、设岗工作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和请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严禁脱岗。
3、设岗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外出离岗,需报上级领导指定熟悉其相应职责的人代岗,不得出现离岗而延误工作的现象发生。
4、离岗和在岗工作人员要办理交接班手续,交代同科室人员代办事项,代岗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该岗位职责,没有指定相关人员代岗履行职责而延误工作的,离岗人员要承担相应后果。
5、各科室、各单位同岗替代由科室直接领导人负责安排。
6、市总社班子成员同岗替代由书记、主任负责安排。
7、未履行同岗替代的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8、本制度适用于靖江市供销总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作风效能建设督查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供销总社作风效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加快推进作风效能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市委办公室《作风建设督查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靖委办[2014]23号)、《靖江市市级机关作风效能督查考核细则》,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风效能督查对象为机关科室、所属企业及党员干部,重点是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全资企业及未改制基层供销社党员干部。
第三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党员领导干部的失范、违纪违规行为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总社党委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民生实事、重大活动的推进和完成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条 作风效能督查问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总社成立作风效能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杰,成员:王习同、朱凤祥、金卫新、印明荣、羊铭。由纪委监察室牵头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或专项督查并提出作风效能问题问责建议。
第五条 督查的主要方法:
(一)日常监督。全年督查面原则上不少于应督查部门单位数的30%。督查可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二)集中检查、突击抽查。针对重要时间节点或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检查,按需要进行,突击抽查。
(三)信访受理。及时受理和办理违反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复。
(四)舆情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舆论比较集中的人和事,快速反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督查小组通过意见反馈、询问约谈、跟踪督办、下发督办函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七条 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
(一)对单位问责的方式: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问责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4、调离岗位;
5、停职检查;
6、责令辞职;
7、免职;
8、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九条 问责的适用。
(一)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1、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
3、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4、欺骗调查、隐瞒事实真相的;
5、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二)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单位受到问责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受到问责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未改制基层供销社
会计集中核算暂行规定

为促进基层供销社经济发展,更好地开展为农服务工作,规范企业收支行为,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经研究,决定对未改制基层供销社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会计集中核算,企业实行报账。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以收定支,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控制企业债务,逐步减少历史包袱。
二、集中核算方式
市总社财务审计科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对企业收入、支出统一核算,开设银行结算专户,按企业设置资金收付明细账。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企业设一名结报员,由总社考察后明确。结报员负责企业各项收入、支出的及时报账、结账工作。
每月月末,财务审计科与企业核对集中核算账目,由财务审计科组织会计人员集中办理各企业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三、收入管理
1、房屋出租和资产变现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和资产变现协议,其收入由企业结报员及时足额解交财务审计科,企业必须上报一份协议交财务审计科留存备查。
2、农资经营返利由益农农资有限公司按期划入市总社开设的基层社资金结算专户。益农公司提供由基层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的农资经营返利明细清单,财务审计科出具收款收据。
3、企业其他收入必须在收入发生的次日解交总社财务审计科,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坐收坐支。
四、支出管理
1、职工五项保险支出由企业于每月月初提出用款申请,经财务审计科审核并报总社分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由结报员负责拨款,并于当月末凭单结账。
2、职工工资或生活费,根据企业资金结余情况,以及企业年度支出预算情况,由企业提出用款申请,经财务审计科审核并报总社分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由结报员负责拨款,并于当月末凭单结账。
3、企业结报员负责保管3000元备用金,备用金低于定额由财务审计科补足。企业费用支出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大额费用支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事先报告总社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实行“一事一报支”。日常费用由财务审计科根据总社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企业资金结余情况以及企业年度支出预算情况办理付款。所有费用必须当月结报。
4、特殊群体人员资金支出、兑付社员股金资金支出、春节稳定资金支出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由企业于每年春节前上报专项资金用途明细,经总社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履行用款申请,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结报员共同办理领款手续后予以拨款。春节当月月末由企业结报员向财务审计科报账和结账。
5、严禁企业擅自筹借资金。确因支付企业职工五项保险金需要借款,必须经总社分管领导批准。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所借款项解交财务审计科集中核算结算专户,专款专用。
五、资产管理
1、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添置办公设备、房屋装修,必须向总社履行书面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2、企业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资产,必须向总社履行书面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3、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特殊情况须书面报经市总社批准。
4、资产出租和承租资产,必须事先书面报市总社审核批准,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必须及时交市总社财务审计科、合作指导科、经济发展科各一份留存备查。
5、企业重大经营方案、重大借款、项目投资、股权变动、法律纠纷案件等重大事项必须书面报经市总社研究批准。
六、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总社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商业联合总公司。









加强全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社有全资(含控股,下同)企业管理,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有效发挥资产、资金、资源使用效益,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行全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1、区别企业不同情况,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业绩、资产保值增值、费用控制、收益上交等指标为重点的考核体系。
2、总社与各全资企业逐年签订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书。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在明确指标考核体系的同时,明确考核奖惩办法。
二、实行全资企业收支预算管理
3、实行收入与支出分开。市总社开设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结算专户,财务审计科统一办理企业资金的缴存和拨付。
4、加强收入管理。严禁企业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帐行为。企业取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解交总社财务审计科企业资金结算专户。企业必须上报取得收入的相关协议(依据)交财务审计科留存备查。
5、企业各项支出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企业每年11月份上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提交支出项目明细预算及其预算说明,经总社领导研究批准后,市总社下达企业年度预算指标通知。遇特殊情况企业需追加年度预算,必须于每年11月份履行申请,经总社领导研究批准后,市总社下达企业年度追加预算指标通知单。企业每年12月份上报全年收支决算。
6、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企业日常支出于每月月末上报用款申请,经财务审计科审核后报总社分管领导审批。每月上旬由企业会计人员至财务审计科办理拨款。
三、切实加强全资企业财务管理
7、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添置办公设备、房屋装修,必须向总社履行书面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8、企业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资产,必须向总社履行书面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9、企业以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必须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书面向总社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10、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特殊情况须书面报经市总社批准。
11、资产出租和承租资产,必须事先书面报市总社审核批准,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必须及时交市总社财务审计科、合作指导科、经济发展科各一份留存备查。
12、企业重大经营方案、重大借款、项目投资、股权变动、法律纠纷案件等重大事项必须书面报经市总社研究批准。
13、费用支出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从紧控制。对大额费用支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事先报告总社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实行“一事一报支”。 严禁企业擅自筹借资金用于日常支出。
四、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总社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适用于日杂果品总公司、家私城、五交化站,供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适用本规定一、三、四条。




未改制基层供销社日常费用支出规定

为完善《未改制基层供销社会计集中核算暂行规定》,规范费用开支行为,经研究,对费用支出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通讯费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通讯补贴10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企业固定电话不得绑定移动电话及套餐服务,费用按实报支;个人住宅电话费一律不予报支;每年一次性补贴统计人员统计报表网上直报上网宽带费500元。
2、交通费
每社每月总额不超过600元,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交通费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人员交通费控制在300元以内。因公需到靖江市外出差,事前报告总社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报支差旅费。
3、招待费
对预计发生的招待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总社分管领导,本着必须、节俭的原则安排,一事一报支。
4、维修费
单项维修支出超过500元,必须先报请总社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5、报刊费
限靖江日报、党报党刊征订费用。
6、慰问费
慰问企业生病住院的离退休老同志、职工,慰问金每人次不超过500元。
7、工商、质监等年审费、水电费、安全保证金
凭单按实报支。
8、租赁费
按原规定办法履行租赁协议,凭单报支。
9、为农服务费用
包括建办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支出,由总社分管领导审批后支出。
10、其他未列出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支,如有发生,事前报告,按答复意见办理。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联合总公司参照执行。





全资企业日常费用支出规定

为完善《加强全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费用开支行为,经研究,对下列费用支出作如下规定:
一、通讯费
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每月通讯补贴100元,支部书记每月通讯补贴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企业固定电话不得绑定移动电话及套餐服务,费用按实报支;个人住宅电话费一律不予报支。
二、交通费
1、企业公车按如下规定报支费用:⑴保险、年检、保养三项费用,凭票按实报支;⑵维修报总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⑶企业办理加油卡凭卡加油,不再报支其他油票,加油卡每次充值限5000元,用油与里程相匹配,完善汽车行驶里程及加油记录台帐;⑷企业办理苏通卡,不再报支其他过路、过桥费用,靖江区域外使用公车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2、没有公车企业交通费总额每月控制在300元以内。
三、福利
1、体检费。在职且在岗每人300元/年。
2、夏令用品。每人200元/年。
3、节假日值班费。年度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等共计29天,企业合理安排值班,按每天2人,每人次200元标准,凭值班表发放值班费。正常公休日(星期六、日)如需加班由企业另行安排调休。
4、春节福利。按总社年终讨论意见执行。
四、修理费
单位维修支出超过500元必须报总社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五、报刊费
限靖江日报、党报党刊费用。必须征订的其他报刊费用按上级文件执行。
六、慰问费
企业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和在职员工,慰问金每人次不超过500元。
七、工商、质监等年审费、水电费、安全保证金凭单按实报支。
八、招待费
日常接待参照总社机关公务接待制度执行;专项业务开支,企业报专项方案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九、所有兼职人员兼职不兼薪,只能一头享受薪酬、福利。
十、其他未列项目费用原则上不予报支,如有发生事前报告,按答复意见办理。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企业环境变化,另行调整本规定。